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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是有錢就是任性!】
民法第77條規定,未成年人訂契約,原則上要經過爸媽(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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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不是有錢就是任性!】
民法第77條規定,未成年人訂契約,原則上要經過爸媽(法定代理人)允許,否則契約有可能無效。但有一個例外,如果是「依其年齡及身份、日常生活所必需者」,未成年人就有自主決定權,契約將會有效。
 
那做什麼事情會有效?又有什麼契約會無效呢?實務上法院沒有多做解釋,只能從個案判斷,例如:
 
1⃣未成年人能不能自己跟補習班簽約補習?
 
屏東地院99年度簡上字第14號判決認為,社會上各種語文、才藝班林立,這些補習班的用意也在促進未成年人的個性與智能發展,屬於日常生活所必要,因此未成年人自己簽約進修美語有效。
 
但高雄地院102年度雄小字第1289號認為,補習的金額過高(高達6萬),不屬於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,父母又沒有允許,因此契約無效。
臺中地院103年度沙小(我沒有亂改,真的是這樣寫)字第161號則認為,美國成人聽力檢定執照並不是19歲的人生活所必需,父母也沒有允許,因此契約無效。
 
2⃣未成年人不能自己買車、租車
 
這個問題實務的判斷倒比較一致,基本上都是不行的。
 
機車的部分:
彰化地院105年度斗小字第27號認為,你最少要取得駕照,才有可能是生活上所必要。本案未成年人連駕照都沒有,還與車商簽約改車,未經父母允許無效。新北地院104年度板簡字第472號也認為機車並不是未成年人生活上所必須。
 
汽車的部分:
臺南地院105年度訴字第672號認為就算你已取得駕照、可以開車,買車也不是一個18歲的人生活上所必要,因此自行與車商簽約、未經父母允許的契約無效。
不只買賣不行,就連「租」也是不行的,例如高雄地院103年度雄簡字第2553號判決就否定租車是未成年人日常生活所必需。
 
3⃣ 刺青也不能自己來
 
高雄地院102年度鳳簡字第633號這則判決是未成年人要求在背上刺青,事後涉及報酬的紛爭。法院認為,刺青並不是未成年人生活上所必須,父母又不允許,因此契約無效。
 
4⃣ 可以做的事:
 
「買電腦」倒是法院認為可以的(屏東地院103年度屏小字第224號)、買全套百科全書也是可以的(雲林地院100年度六小字第110號),甚至是打工要簽約,法院也有認可的案例(高雄地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7號)。
 
從判決的內容來看,法院基本上的標準還是看「年紀」,就算你有錢,只要你買的東西不是同齡人通常會做的事情,就需要得到父母的允許。
這樣的標準,好是好在保障了未成年人不會承擔過大的債務,但苦就苦了商家,畢竟付的出錢就好。
如果你也是在做生意的,碰到看起來像未成年的客人,記得多加確認,或是請父母來一同簽約,比較保險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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